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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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25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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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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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25年2月1日  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25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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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制定了《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制定了《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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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center>
<center>'''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cente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0〕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0〕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72行: 第72行:
  (三)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时,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可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系统核定的价格进行修正,并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三)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时,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可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系统核定的价格进行修正,并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结果不服,选择继续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结果不服,选择继续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时,告知其享有按照本公告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权利,以及故意办理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时,告知其享有按照本公告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权利,以及故意办理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84行: 第84行:
  1.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1.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 格争议处理决定)
  2.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第122行: 第1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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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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