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制度(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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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不动产单元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的规定进行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变更与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
  不动产单元应当按照《[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E6A5E3140D9B8B1EF743903E45CED97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的规定进行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变更与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应当贯穿土地预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工程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实现“一码管地”。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应当贯穿土地预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工程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实现“一码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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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不动产地籍调查
  4.4 不动产地籍调查


  4.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地籍调查的,应当依据《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等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不动产地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
  4.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地籍调查的,应当依据《[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8F9F0A6CFCC79DA6A1402EEF6A61EC59 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等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不动产地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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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未尽事宜以《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为准。
  未尽事宜以《[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8F9F0A6CFCC79DA6A1402EEF6A61EC59 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为准。


===附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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