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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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1月2日  施行
2018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1月2日  施行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5月1日  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条款暂停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5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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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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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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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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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
[[Category:2018|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汽油]][[category:柴油]][[category:石脑油]][[category:溶剂油]][[category:航空煤油]][[category:润滑油]][[category: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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