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修订间差异

删除2,969字节 、​ 2025年7月11日 (星期五)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33个中间版本)
第16行: 第16行:


=涉税表格=
=涉税表格=
<small>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
===全部企业适用===
===全部企业适用===
第52行: 第53行:
提取码: 3gbf
提取码: 3gbf
|}
|}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74行: 第77行:
提取码: vy5h
提取码: vy5h
|}
|}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第103行: 第107行: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A类,2021版)(2021年4月1日启用)====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A类,2025版)(2025年10月1日启用)====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 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 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xSycOpy9lCkTkuB47b1m-g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ljlBs-kZH-pVXeCXo0jkxg?pwd=zm26 下载]


提取码: fu5q
提取码:zm26
|-
|-
|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 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0〕31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填报。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等规定,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汇 算清缴,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_S0cPx6GD8GaX6297d3PlQ A200000 A201020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0-xDmIxfhOJTjHY71jKHNA?pwd=7psr 下载]


提取码: vj2e
提取码:7psr
|-
|-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VuKsLihuUujlMau6MbSsbQ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CDVAIHHVz6PBrJK0VSaQLA?pwd=r6pf 下载]


提取码: 6dun
提取码:r6pf
|}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B类,2018版)(2020年7月1日启用)====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B类,2018版)(2020年7月1日启用)====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143行: 第148行:
|}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2017年版)(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2017年版)(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155行: 第162行:
提取码: 8eh9
提取码: 8eh9
|-
|-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 电子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NWyFwdN5qjBUOEpT7bLhdA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WmQ4PHYDBg4mluo20kH-DA?pwd=rpgt 下载]


提取码: tsiw
提取码:rpgt
|-
|-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18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 电子税务局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18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 电子税务局
第169行: 第176行:
提取码: duv6
提取码: duv6
|-
|-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 电子税务局
| 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实际应补(退)税额等有关项目。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9sc5uIoS60-BBtey7SKryQ?pwd=3ztd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S3mn-QaMkPzc2Q-Wgq7zEA?pwd=79c2 下载]


提取码: 3ztd
提取码:79c2
|-
|-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电子税务局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电子税务局
第274行: 第281行:
提取码: fuax
提取码: fuax
|-
|-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 (2021-12-31修订)(2022-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 (2021-12-31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纳税人在本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处理、纳税调整的具体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d8DvI_S_gGJiaLt5do7O-Q?pwd=9p3x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W_2prc9pk4cxN6UgPqyCoA?pwd=n9yg 下载]


提取码: 9p3x
提取码:n9yg
|-
|-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电子税务局
第300行: 第307行:
  || [https://pan.baidu.com/s/1zrEkX0lEeFX5LMN3eoEVkQ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zrEkX0lEeFX5LMN3eoEVkQ 下载]


提取码: 3nn5
提取码: 3nn5
|-
|-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电子税务局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电子税务局
第316行: 第323行:
提取码: 5yvc
提取码: 5yvc
|-
|-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1-12-31修订)(2022年12月30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1-12-31修订)(2022年12月30日修订)(2025年1月8日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323行: 第330行:
提取码: dhmb
提取码: dhmb
|-
|-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9-12-9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电子税务局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9-12-9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330行: 第337行:
提取码: 8ba6
提取码: 8ba6
|-
|-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2-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2xkgz012wNUSthJxCGt4Wg?pwd=btus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t7rk61EwT_9WD8Uh2-2KgA?pwd=czff 下载]


提取码: btus
提取码:czff
|-
|-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344行: 第351行:
提取码: ydi1
提取码: ydi1
|-
|-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351行: 第358行:
提取码: 9id9
提取码: 9id9
|-
|-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2022-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365行: 第372行:
提取码: rdbd
提取码: rdbd
|-
|-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372行: 第379行:
提取码: p3ya
提取码: p3ya
|-
|-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TPA2pSqdrBkxNUgg8cVo-g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qz0l_I6xZyrj-BsYLT8w4w?pwd=gcj7 下载]


提取码: d8ga
提取码:gcj7
|-
|-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 电子税务局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386行: 第393行:
提取码: ibx2
提取码: ibx2
|-
|-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第407行: 第414行:
提取码: d3da
提取码: d3da
|-
|-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adHfrkItTB0FOmkcK0z-xw?pwd=3txi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8m0u5TBX3DptTyzndiBTBQ?pwd=hsed 下载]


提取码: 3txi
提取码:hsed
|-
|-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YkhxTPr4EtwQineTIfRxrQ 下载]
  || [https://pan.baidu.com/s/1qq5lDAQ9ZfmexMx9G0zSHA?pwd=wqhq 下载]


提取码: 96gm
提取码:wqhq
|-
|-
|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2020-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电子税务局 || [https://pan.baidu.com/s/1vlXGbyBhZ1Ynbx38yLKTSw 下载]
|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2020-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电子税务局 || [https://pan.baidu.com/s/1vlXGbyBhZ1Ynbx38yLKTSw 下载]
第425行: 第432行:
提取码: rfi7
提取码: rfi7
|}
|}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2016年版)(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2016年版)(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586行: 第595行:
提取码: ptbc
提取码: ptbc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009年7月17日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009年7月17日启用)===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612行: 第623行:
提取码: yd55
提取码: yd55
|}
|}
</small>


=税费优惠=
=税费优惠=
  2023年6月26日版(共129项)
  2023年6月26日版(共129项)


<small>
==促进区域发展(22项)==
==促进区域发展(22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第665行: 第678行:
| 22 || 其他 || 040399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一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22 || 其他 || 040399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一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2项)==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2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675行: 第690行:
| 2 || 其他 || 0404992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3号  ||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至300万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2022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 || 其他 || 0404992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3号  ||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至300万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2022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改善民生(6项)==
==改善民生(6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693行: 第710行:
| 6 || 再就业扶持 || 040136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第二条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9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6 || 再就业扶持 || 040136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第二条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9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鼓励高新技术(46项)==
==鼓励高新技术(46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815行: 第834行:
| 46 || 投资创业 || 040245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2018年7月1日 || 长期
| 46 || 投资创业 || 040245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2018年7月1日 || 长期
|}
|}


==节能环保(7项)==
==节能环保(7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835行: 第856行:
| 7 || 资源综合利用 || 04064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三十三条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7 || 资源综合利用 || 04064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三十三条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5项)==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5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851行: 第874行:
| 5 || 其他 || 041399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 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海运、空运和陆运、其他所得条款,国际运输协定的税收条款等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  ||  
| 5 || 其他 || 041399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 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海运、空运和陆运、其他所得条款,国际运输协定的税收条款等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  ||  
|}
|}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17项)==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17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891行: 第916行:
| 17 || 资本市场 || 040839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9年4月3日 || 长期
| 17 || 资本市场 || 040839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9年4月3日 || 长期
|}
|}


==支持三农(5项)==
==支持三农(5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910行: 第937行: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8项)==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8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932行: 第961行:
| 8 || 文化 || 041032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第一条第(一)、(四)项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9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8 || 文化 || 041032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第一条第(一)、(四)项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9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11项)==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11项)==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965行: 第996行:
| 11 || 其他 || 04129999|| 其他 ||  || 其他 ||  ||  ||  
| 11 || 其他 || 04129999|| 其他 ||  || 其他 ||  ||  ||  
|}
|}
</small>


=备注=
=备注=
27,532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