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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函〔1994〕9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 2021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函〔1994〕9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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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 第22行: | 第21行: | ||
二、政策依据 | 二、政策依据 | ||
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哈尔滨市住建局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哈尔滨市委网信办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 | |||
三、适用范围 | 三、适用范围 | ||
| 第34行: | 第33行: | ||
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 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 ||
[[Category:2021|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 {{wiki置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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