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11年8月1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库〔2011〕112号  2011年8月1日  执行
2011年8月1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库〔2011〕112号  2011年8月1日  执行
第5行: 第6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第27行: 第28行:
  附件:更正(调库)通知书
  附件:更正(调库)通知书


{{wiki置底}}
[[Category:2011|8]][[Category:财政部]]
[[Category:2011|8]][[Category:财政部]]
29,710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