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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9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1〕8号 2011年2月9日 执行 | 2011年2月9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1〕8号 2011年2月9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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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近年来,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得到加强,一大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有力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但也要看到,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 |||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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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督办,狠抓落实。加大培训力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熟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 (十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督办,狠抓落实。加大培训力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熟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 ||
[[Category:2011|2]][[Category:国务院]]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1|2]][[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税务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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