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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7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 2007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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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 ||
增值税应征税额= | 增值税应征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 征收率) × 征收率 | ||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 ||
第107行: | 第106行: | ||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
消费税应征税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 |||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
消费税应征税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 增值税征收率) × 消费税适用税率 | |||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
消费税应征税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 增值税征收率) × 消费税适用税率 | |||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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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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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废]] | [[Category:2007|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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