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我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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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10月9日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我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手续的通知  署监发〔2004〕341号  2004年10月9日  执行

正文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最近,教育部和一些海关反映,我留学回国人员在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方面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部分留学人员毕(结)业后留在当地工作(实习)一段时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1年)回国办理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而这部分人员往往是我们重点吸引回国的杰出人材;二、国外一些院校在学生毕业6个月甚至1年后才制发毕(结)业证书,致使部分留学人员无法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向海关提出购车申请;三、根据海关总署、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2〕1600号)要求,为维护留学人员利益,同时规范管理,留学回国人员购买汽车不进入流通领域和商业环节,直接向有关生产厂家按免税价格购买,但一些车行利用我留学人员对有关规定不了解,绕开生产厂家,向留学人员供车,使留学人员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免税待遇。为体现国家对我留学人员的关怀,使广大留学回国人员能充分享受到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的政策,同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我留学人员购车时限,方便留学人员购车。我留学人员学成后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并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的,海关均可批准其申请,具体手续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即留学人员申请购车时应提供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等。

  二、为严密管理,依法行政,同时确保由生产厂家直接向留学人员供车,以便留学人员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免税待遇,海关在审批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时,应于留学回国人员在生产厂家购车后,再将《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一式四联中留学回国人员专用联退还本人;如果留学人员坚持到车行按市场价购买国产小汽车,海关则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我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批复》(署监函〔2002〕222号)规定,不受理此类不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的审批手续,有关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问题,应由留学人员直接报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同时各地海关应加强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当地教育、税务和车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对我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

  三、为方便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目前总署已批准北京中汽总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和北京中企诚谊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代理我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和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事宜,对未经批准的其他机构,海关一律不得受理其代办留学回国人员购车事宜。

  四、教育部统一印制了2004年版本《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现将有关样本(见附件)转发各关,1993年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以上请遵照执行。以往所发通知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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