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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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4号  2010年12月5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修改如下:

  一、在表头部分增加申请人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年月、物品批文号、进/出境、启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运输方式(水路 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他)、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备注等14个项目,删除职衔、身份选项等2个项目。

  二、增加“可委托代理公司填写”项目栏,具体包括申请人身份类别、进/出境日期、包装种类、体积、标箱数、内包装件数、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等7个项目。

  三、在表体部分增加项号、物品税号、规格/型号、币制、备注等5个项目,删除进出境地海关批注、有效期等2个项目。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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