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2021年下半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1年7月30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2021年下半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 —— 2021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江门市市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021年上半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6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