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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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3年1月6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法〔2013〕3号  2013年1月1日  执行

2013年1月6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法〔2013〕3号  2013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区) 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