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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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7月26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9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综合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江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方案所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南昌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县(市)调整为市辖区的,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适用税额。

  二、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市辖区的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非市辖区的适用税额在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元/平方米。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适用税额做出调整。《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县(市、区)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县(市、区)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南昌县 22.5 柴桑区 25
新建区 27 瑞昌市 22.5
进贤县 22.5 武宁县 20
安义县 22.5 修水县 20
湾里区 27 永修县 22.5
西湖区 27 德安县 22.5
青云谱区 27 庐山市 22.5
青山湖区 27 湖口县 20
东湖区 27 都昌县 20
乐平市 22.5 彭泽县 22.5
浮梁县 22.5 浔阳区 25
昌江区 25 濂溪区 25
珠山区 25 共青城市 22.5
安源区 25 渝水区 25
湘东区 25 分宜县 22.5
上栗县 22.5 贵溪市 25
芦溪县 22.5 余江区 25
莲花县 22.5 月湖区 25
章贡区 25 丰城市 22.5
赣县区 25 高安市 22.5
南康区 25 万载县 22.5
信丰县 22.5 上高县 22.5
大余县 22.5 奉新县 22.5
崇义县 20 宜丰县 22.5
上犹县 20 靖安县 22.5
安远县 20 铜鼓县 22.5
龙南县 20 信州区 25
定南县 20 上饶县 22.5
全南县 20 广丰区 25
宁都县 20 玉山县 22.5
于都县 22.5 横峰县 22.5
兴国县 22.5 弋阳县 22.5
瑞金市 22.5 德兴市 22.5
会昌县 22.5 婺源县 22.5
寻乌县 20 铅山县 22.5
石城县 20 万年县 22.5
袁州区 25 余干县 22.5
樟树市 22.5 鄱阳县 22.5
吉州区 25 永新县 20
青原区 25 临川区 25
井冈山市 22.5 崇仁县 22.5
吉安县 22.5 南城县 22.5
吉水县 22.5 乐安县 20
永丰县 20 黎川县 22.5
新干县 22.5 南丰县 22.5
峡江县 22.5 金溪县 22.5
遂川县 22.5 宜黄县 20
安福县 22.5 资溪县 20
泰和县 22.5 东乡区 25
万安县 22.5 广昌县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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