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20年5月1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20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 原矿 4%
选矿 3%
煤层气 原矿 1.5%
页岩油 原矿 2.5%
选矿 2%
地热 原矿 10元/每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5.5%
选矿 2%
锰、铬、钒、钛 原矿 5%
选矿 2.5%
有色金属 原矿 3%
选矿 2%
铅、锌 原矿 10%
选矿 5%
锡、镍、镁、钴、铋 原矿 6%
选矿 3%
铝土矿 原矿 5.5%
选矿 3%
金、银 原矿 4%
选矿 2%
轻稀土 选矿 9.5%
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铪、铼、镉、硒、碲 原矿 6%
选矿 3%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2.5%
选矿 1%
石灰岩 原矿 4.5%
选矿 3.5%
原矿 8%
选矿 6.5%
石墨 原矿 7.5%
选矿 6.5%
硫铁矿 原矿 1.5%
选矿 1%
萤石、自然硫 原矿 4.5%
选矿 3.5%
天然石英砂 原矿 7%
选矿 5.5%
芒硝 原矿 5%
选矿 固态1.5%
液态10%
膨润土 原矿 3%
选矿 2.5%
陶瓷土 原矿 10%
选矿 紫砂类8%
其他类5%
耐火黏土 原矿 4%
选矿 3%
凹凸棒石黏土 原矿 8%
选矿 6.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蓝晶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明矾石、砷、硼、硅藻土、海泡石黏土、伊利石黏土、累托石黏土 原矿 6.5%
选矿 5%
石膏 原矿 3.5%
选矿 3%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 原矿 7%
选矿 5.5%
其他黏土(铸型用黏土、砖瓦用黏土、陶粒用黏土、水泥配料用黏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黏土) 原矿 5%
选矿 1%
岩石类 石英岩 原矿 7%
选矿 5.5%
玄武岩 原矿 5%
选矿 4%
蛇纹岩 原矿 3.5%
选矿 3%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霞石正长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火山渣、泥炭 原矿 5.5%
选矿 4.5%
砂石 原矿 4.5%
选矿 3.5%
宝玉石类 宝石、玛瑙、黄玉 原矿 12%
选矿 9.5%
水气矿产 —— 二氧化碳气、氦气 原矿 3.5%
矿泉水 原矿 10元/立方米
—— 钠盐 选矿 固态3%
液态12%
钾盐 选矿 9%
海盐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