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7年8月31日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414号  2017年8月3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目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正在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将为全国所有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