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
缴纳依据
费率
序号 | 分类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比例 | 设定依据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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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直辖市 | 北京市(京) | 1.5% |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2 | 天津市(津) | 1.5% |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
3 | 上海市(沪) | 1.5%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 = (1.5% - 残疾职工比例) × 征缴基数 × 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 = (1.5% - 残疾职工比例) × 征缴基数 × 90%。 | |
4 | 重庆市(渝) | 1.5% |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 (单位在岗职工总数 × 1.5% - 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 ×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缴纳优惠
2024年1月5日版(共2项)
改善民生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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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再就业扶持 | 35013601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第一条 | 残保金调整为分档征收 | 2023年1月1日 | 2027年12月31日 |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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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35049901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第二条 |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 2023年1月1日 | 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