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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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法释〔2008〕15号 2010年11月3日 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