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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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历史沿革
2010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9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18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详见原文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