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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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88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高法明电〔1988〕62号  1988年8月25日  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20〕16号  2021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的地方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与香港某个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办理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类似司法协助的法律事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今后各级人民法院需要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必须就协议内容、签约对方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事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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