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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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2〕12号  2012年9月29日  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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