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2年3月8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金〔2022〕13号 1987年1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了推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委《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是指由省财政厅对省级担保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开展的,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融资(再)担保业务,按年度给予的风险补偿及担保费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是指由我省财政厅出资控股或授权委托其他机构代持股份管理,且在山西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提供融资(再)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补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范围
第四条 纳入补贴支持范围的省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较好。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上年度代偿率不超过5%。
(五)符合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六)需具备确保真实、准确进行补偿补贴的配套信息系统支撑。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的对象为省级担保机构与银行采取风险分担合作模式开展的单笔担保业务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仅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业务,是指纳入全省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省级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对其给予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省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县或县级市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等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农户。行业可参照《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国家统计局令第32号)明确的农业及相关产业,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
第九条 本办法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产业。
第三章 补偿补贴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标准
风险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省级担保机构业务的规模、增速及净增户共同确定。2022年风险补偿比例为2‰,以后年度补偿比例范围为2‰—5‰。
具体公式为:风险补偿额 = 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 × 补偿比例
第十一条 担保费补贴标准
担保费补贴标准是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分行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差。符合补贴范围的“专精特新”企业、全省资本市场后备资源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盈亏平衡点为2.5%,其他支小支农支新融资(再)担保业务盈亏平衡点为2%。
具体公式为:保费补贴额 = Σ{(盈亏平衡点 - 年化(再)担保费率) × 担保金额 × 担保期限(天) / 365}
第四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担保机构根据上年业务开展情况等,合理预测当年补偿补贴资金规模,每年2月底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审定意见下达资金预拨文件,将当年补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省级担保机构账户。
第十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省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补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现场检查报告。省财政厅结合绩效监督检查情况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现场检查报告对上一年度补偿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省级担保机构根据年末在保余额,对照补偿标准,确认补偿金额,在下年1月底之前,将确认金额业务明细,报送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季度梳理业务进展情况,对照补贴标准,确认补贴金额,在下季度首月底前,将确认金额业务明细,报送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补偿补贴预算执行及相关业务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担保机构补偿补偿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担保机构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备查,并积极配合省级财政、监管部门或受托第三方中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担补偿补贴资金的机构,除全额收缴资金外,视情况取消一定时间的补偿补贴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制度。补偿业务范围需满足通过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备案,进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分险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原《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19〕75号)、《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19〕8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