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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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9月25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4〕124号  1994年9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心支库、支库:

  多年来,由于财、税、库三家的财政、税收和国库收入月报在统计时间、范围不尽一致,造成了最后结果各不相同,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无法比较等问题。为了给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的在恢复国库系统“电月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财、税、库“月报”有关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251号《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各级财、税、库“月报”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财、税、库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应对收入进行认真核对,编入各自“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经三家核对无误的数额。编入地(市)、县级财、税、库的本级收入定为上月28日至本月27日的数额,各级国库除正常对帐外,还要按月分别给同级财政、国税局和地税局做出截止本月27日的分预算级次分征收单位的对帐单。

  二、各级(市)财政“月报”、税收“电月报”和国库“电月报”应于次月4日前分别上报省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分库;县级财、税、库“月报”上报日期定为次月2日前上报上级部分。

  三、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县支库、地(市)

  中心支库、省分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四、国库系统的“电月报”格式、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另行制定下发;现行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月报”格式和报送程序不变。

  五、本《通知》从报送十月份“月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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