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9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4〕138号  1994年9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库、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252号《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保证各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各级金库,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我省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市)、县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以及省与地(市)、县各级的共享税,在其填开“税收缴款书”时,级次栏要填清是中央或省、地(市)、县,属于省、地(市)、县的收入不能填“地方”字样。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

  三、各级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各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包括中央与省、地(市)、县的共享收入;省与地(市)、县共享收入〕后,仍按现行规定分级次报解入库,待全国统一的报解程序下发后,再另行通知。

  四、各级地税局在编制上报各种税收会统报表时,要抄送同级国税局,由国税局汇总逐级上报。同时,国税局要将汇总表及本系统会统报表抄送同级地税局。

  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在进行报表资料交换的同时,要将“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分别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