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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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9月26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财预〔1994〕117号  1994年9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购领、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于管理,除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由省国税局省直属分局统一管理外,各地、市中心支行凡有配售白银业务的,均由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另对省局晋税流发〔1994〕68号通知对配售黄金业务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级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中规范化的白银配售价格及〔1994〕财税字第018字通知(省局晋税流发〔1994〕第68号转发)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分离计算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同时使用白银配售计价单。

  三、对今年1-8月份已配售的白银凡未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逐笔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各级人民银行配售白银业务、应纳的增值税,根据《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配售白银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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