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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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2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4号  1994年12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94〕晋财预字第13号文转发)作过明确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一九九四年以来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予以返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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