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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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5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关办法》的通知  ——  2010年11月15日  执行

正文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含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和省政府187号令,我们制订了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煤炭资源整合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87号令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安排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和省政府第18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范围: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三)我省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四)矿产资源勘查支出;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支出;

  (六)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等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支出;

  (七)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支出(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

  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四)因采矿活动造成城乡基础设施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五)探矿区、采矿区搬迁后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出。

  第七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区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以及省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以及省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经济建设急需解决的后备资源、急需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出;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进行的小型矿产资源勘查支出。

  第九条 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支出,主要用于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支出。

  第十条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的支出。

  第十一条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要按照有计划、有重点、分年度使用安排的原则,专款专用。

  煤炭资源整合采矿权价款是采取标准一次确定,价款一次交清的方式,收入具有阶段性的特性,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87号令规定的使用用途,统筹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实施办法,由各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