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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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23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晋财行〔2016〕207号 2017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部门:
我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每人每月2.5元的提取标准是从1986年开始执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福利费定额标准明显偏低,无法满足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由原来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比例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5%计提,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
二、提取的福利费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有困难;
2.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受助人当年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
(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2.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3.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三、提取福利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各单位应严格福利费使用范围,认真做好福利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五、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福利费的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