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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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月1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19〕1号  2019年1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9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9号)等国家和我省近年来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意见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状况及形势、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目标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持就业工作部分在向市县下达时通常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市县总人口、城镇常驻人口、新增就业人口、新增城镇就业岗位计划、转移农村劳动力计划、促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建设情况、历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情况、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支出结构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等。在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中央补助、省级补助总量,结合就业形势以及实施就业创业计划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采用的分配因素,以确保就业资金分配与促进就业创业计划相匹配。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用于年度重点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示范项目的,通常采用项目法分配,按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安排和分配。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提前下达的和当年追加的就业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工作。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的部分不少于70%。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指标文件30天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4050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合理开发岗位数量,健全完善期满退出机制,凡是因无序开发岗位,随意提高补助标准,退出机制不畅等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各级政府自行负担。

  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以上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申请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4.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人简称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可支付到个人银行帐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补贴的程序为:个人凭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证明,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季度终了后,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本人。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既可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人社部门申领,也可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应附:《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代办机构或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缴费基数及补贴期限

  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除公益性岗位外)的办法,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入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2.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培训补贴。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自行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拟招聘人员开展通用技术技能培训和适应不同岗位需求的“订单式培训”,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补贴。

  以上两类培训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按培训时间确定,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补贴范围由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扩展到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的所有技能类职业(工种)。对经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先给予培训机构80%的培训补贴;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0%的培训补贴,并按我省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就业奖励。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申请培训补贴会员花名册》、结业考核成绩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相关监控视频(光盘)、就业证明材料(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申请就业奖励不再另行提供材料,按照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相关规定,与培训补贴联审联办。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离校2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8〕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300元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初次)新招聘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复印件、2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小微企业二次申请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最近2个月工资支付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培训补贴2500元;达到6个月的,每人给予培训补贴1300元。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账户等凭证材料。

  5.创业培训补贴。经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进行各类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包括:创办企业类、改善企业类、扩大企业类、网络创业类等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先拨付补贴资金的80%(其中网络创业类 培训补贴中包含按培训人数支付培训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按实际参 加培训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创业证明 材料等。

  6.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或创办企业培训),高校可向相应市或省人社厅按规定申请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开班申请审核(备案)表、合格人员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

  7.创业实训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申请创业实训补贴材料应附:申请实训补贴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创业实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等创业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包括参加创业实训),不得重复申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一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本人直接向常住地登记所在的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或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对其实施业务主管的同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材料应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依托的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还应附个人委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

  第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申请一种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应附: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二)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对经过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接受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创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创业服务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

  (一)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定、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人员。对企业(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材料应附: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就业见习后续补贴,需提供上个见习周期人员花名册和留用人员花名册、企业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

  (二)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由各高校代毕业生申请。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困难人员的身份证明(分别为享受低保的证明、贫困及残疾人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特困证明、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

  (一)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根据培训组织和对象的实际情况,由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省级财政按照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高级技师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研修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给予经费补贴。市、县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可从同级财政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组织开展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相应人社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人社部门要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提出补贴资金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2020年之前,中央财政每年支持我省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不超过6个,中央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建设的培训基地项目给予每个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补助。省级财政每年支持建设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5个,省级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建设的培训基地给予每个一次性200万元的建设补助。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2020年之前,中央财政每年支持我省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6-8个,中央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个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补助。省级财政每年支持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15个,对每年评选确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个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补助。

  省人社厅每年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采取“先支后补、按年事后结算”的办法,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给予培训补助。

  补助标准一般按照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培训费票据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4000元-6000元。补贴期限与约定培养时间相同,最长不超过2年。培养期满后,由企业进行申领,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经考核鉴定不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资金申请报告、培养期满考核鉴定成绩学徒花名册、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公共实训基地补助。从2018年至2022年,全省新建公共实训基地15个,对认定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万元。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组织实施、资金申报等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六)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1.职业技能竞赛及集训补助。对承办、协办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举办的世赛、国赛山西选拔赛的地区(单位)和承担世赛集训任务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山西集训基地所在地区(单位),根据年度竞赛计划和预算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申报审批程序:承办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在赛后(集训任务结束后)向省人社厅、财政厅提出竞赛(集训)补助经费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赛事(集训)经费审计报告及承办单位信用承诺书等材料,经省人社厅、财政厅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竞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场地设备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裁判和教练培训费等,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

  2.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补助。对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集训的选手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的选手给予一定补助。

  补助标准:对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集训的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二类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对通过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得“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优秀选手给予2000元的补助。以上奖项不重复补助。

  审批程序:申请人在赛后向省人社厅提交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获奖或参训证明及银行卡账号。经省人社厅、财政厅核定后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示范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

  1.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对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每年输出人员不得低于3000人,按照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牌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建设、培训和推广,开展劳务协作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省级每年认定1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首次验收时,对入驻孵化实体50户以上,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给予相关市、县200万元的补助。示范基地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分别新增30户入驻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对每个基地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省级每年认定10个创业园区。对入园创业实体10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0人以上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给予相关市县200万元的奖补资金。示范园区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分别新增30户创业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的奖补资金。对每个园区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拨付办法及要求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在通过评审验收后,第一、二年均拨付奖补资金100万元,第三年据实拨付剩余的奖补资金。若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已享受过市县两级补助资金的,所下达各市县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超出该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应享受的补贴后,所剩余的资金可由各市、县财政统筹用于其他创业示范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补助资金由省人社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相关市、县,由相关市、县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统筹用于相应基地的补助费用。

  地方劳务品牌项目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后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同一劳务品牌项目不能以同一培训和输出享受两次同类型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类补贴补助

  (一)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给予180元补贴。

  省人社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工作,并指定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承担师资培训任务。

  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培训开班申请(包括课程计划)及批复证明、组织培训人员花名册、相应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建立省级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推介补贴。

  申请创业项目补贴时,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对创业项目评审、入库的,提供创业项目名录、创业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创业项目征集入库评审表,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创业项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创业项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对于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给予补贴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根据实际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参照创业服务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同一创业实体给予延长期限的创业服务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已建设运行的一户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按原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对该基地新增入驻实体不再给予两项补贴政策支持。原享受政策期限未满且继续提供孵化服务的,可享受到3年期满。

  申请补贴应由基本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基地管理服务单位银行帐户。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申请创业园区建设补助,应由创业园区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场地租赁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创业园区,并上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个人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六)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对省级评选的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全国性创业大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可推广性和复制率等给予一定的项目奖励。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三个档次,各档次补助项目及数量,根据省级创业大赛规模、影响和奖项类别、获奖比例等情况综合确定,每个大赛给予补助的项目总量不超过50个。原则上,按10万元标准补助的项目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5%;按8万元标准补助的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35%。同一创业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由项目持有者或者项目评选单位统一向省人社厅申请创业项目补助。

  大赛举办单位申请补贴应附材料:优秀创业项目补助申请报告、创业项目评审记录、获奖创业项目名单等;项目持有者申报时应附创业项目补助申报报告、创业大赛举办通知、创业大赛获奖名单、获奖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个人银行卡帐户等。

  (七)创业活动补助。对各地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广泛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式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

  (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项目补助。主要是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强化各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包括为企业、单位和各类劳动者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供需信息、宣传政府就业创业政策等方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二)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补助。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补助项目

  (一)对煤炭钢铁去产能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执行。

  (二)劳动力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及调查失业率统计补助项目。对省人社厅组织进行各类企业劳动力调查、失业动态监测给予补助,经费用于组织企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信息采集交通通讯补助等开支;对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全省调查失业率统计调查工作给予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对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给予经费补助。项目所需经费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中央和省规定的有特定对象和规定期限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此类政策到期后。如未明确延期,则自行终止实施),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今后特定就业政策等其他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3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等。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增加支出项目或提高补助标准。市县自行制定出台的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力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切实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采取措施解决就业补助资金结余过大的问题。对资金结余超过两年的,各市县可统一收回使用,但仅限再次用于就业创业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本级就业资金绩效目标,同级财政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要根据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情况,采取政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补助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每次审核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申请补贴单位或人员名单(含居民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书面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及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助、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细则,重点是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补贴补助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办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269出台的《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2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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