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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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11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4〕9号  2024年1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山西省水资源税税额表
类别 取用水类型 适用税额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地表水(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 0.05 0.1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0.05 0.1
城镇公共供水 0.5 0.6
特种取用水 5 10
其他行业 1 2
地下水(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 0.2 0.2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0.4 0.4
城镇公共供水 2 2.4
特种取用水 20 40
其他行业 4 8
其他取用水 水源热泵(元/立方米) 1.4 2.8
疏干排水(元/立方米) 回收利用 1
直接外排 1.2
水力发电取用水(元/千瓦时)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元/千瓦时) 0.002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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