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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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10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晋财税〔2024〕12号  2024年12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管理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保障有关契税优惠政策落地落细,现明确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家庭房屋套次查询范围。房屋所在地为市辖区的,查询纳税人(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全部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信息;房屋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的,查询纳税人(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市)范围内的房屋信息。

  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暂未查询到纳税人相关信息,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相关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务部门应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沟通协作。通过“一窗受理”系统办理不动产交易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人住房查询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因特殊事项无法通过系统推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出具纳税人申报缴税当日的书面查询证明并传递至税务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需包含其全部业务办理范围(设区的市所属市级及区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应包含所有市辖区范围)。

  四、税务部门要不断深化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可通过系统获取的,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相关办税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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