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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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2月18日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25〕5号 2025年1月1日 执行
2025年2月18日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25〕5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强化宣传辅导,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