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惩治违法违规组织非税收入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2年6月2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惩治违法违规组织非税收入的通知 晋财综〔2022〕32号 2022年6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执收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稳经济稳增长、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及市场主体倍增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实,坚决遏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全方位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惩治违法违规组织非税收入(下称违法违规收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收费
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收缴非税收入,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规变更收费项目。具体为擅自设立、撤销收费项目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对象、收费期限。
(二)违规变更收费标准。具体为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三)不执行取消、停征、免征、降标等降费政策。
(四)强制或变相向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并收费,特别是对应免费开放的电子政务平台变相收费。
(五)只收取费用而未提供相应服务。
(六)向市场主体摊派建设任务和资金。
(七)以赞助、捐赠、无偿借款等名义变相摊派。
(八)为违法违规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九)将违法违规收费确认为财政收入。
(十)通过与单位预算安排挂钩方式以费促收。
(十一)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二、明确责任
(一)直接责任。执收人及其主管人员为其违法违规收费承担直接责任。
(二)主体责任。执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为其违法违规收费承担主体责任;执收部门直接违法违规收费的,执收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
(三)监管责任。执收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所属执收单位违法违规收费承担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同级执收部门及单位违法违规收费承担监管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违法违规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一)投诉受理
1.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全国12315平台、山西政务服务平台、12345便民服务热线、互联网门户网站举报电话推送、接到的投诉举报线索,本级党委政府、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案件线索,应梳理甄别、分类处置。
2.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对于各个渠道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举报人不受理原因、依据和建议。
3.上级财政部门或执收部门受理的下级执收人和执收单位违法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线索,可转由下级财政部门或执收部门办理,上级财政部门或执收部门需全过程监督办理情况。
(二)分工调查
1.实行首问责任制。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谁先受理谁牵头,对执收人和执收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组织调查处理。
2.下级财政部门或执收部门违法违规收费由上级财政部门或执收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发生重大舆情、涉及重大金额和其他应由省级处理的违法违规收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或执收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省级执收部门违法违规收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三)处理处罚
1.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2.违法违规收费除财政处罚外、需其他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收部门在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违法违规收费需人事免职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
4.违法违规收费涉嫌党风党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违法违规收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结果反馈
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及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服务平台和热线电话管理机构、投诉举报人反馈;对本级党委政府、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案件线索查处结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上级部门书面专题汇报。
四、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山西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流程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同时,要加强财政票据日常业务管理,严格各类财政票据使用范围,严肃处罚违规使用票据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收费。
(一)依法依规开具非税票据
征收非税收入应由执收部门(单位)向缴纳义务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简称非税票据)。
各级执收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按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设定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格式化信息,据实开具非税票据,确保足额征收;不得打白条或多收少开票,不得串用非税票据,不得将非税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为违法违规收费开具非税票据;票据摘要栏应据实填列,书写规范。
(二)严格控制资金住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各级用票单位应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往来票据项目的甄别和管控,对各类往来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变相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三)定期核销使用后的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用票单位使用后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对收费项目、票据类型使用错误、交款人名称不规范、缴费人信息录入不全、备注不详等,通知用票单位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开具的票据责成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红票冲销作废,并责令将违法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缴费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行为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4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决定通过山西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
五、主动公开政府收费信息
为促进依法依规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服务市场主体,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单位)应做好政府收费信息公示工作。
(一)省级财政部门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定期公布政府性基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和涉企非税收入负面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明确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及监督电话。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或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所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和监督电话。
(三)执收部门(单位)应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取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范围、依据文件、监督电话等。
六、其他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坚持管理与惩戒齐抓,指导与检查并举,全面与重点共管,进一步提高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执收人依法依规收费教育培训。通过培训、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把相关收费政策宣讲到位,让市场主体了解惠企政策内涵,使执收主体了解政策边界,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定期专项整治
各级财政、执收部门要在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林水、人防、法院、市场监管、银保监、证监等涉企收费的重点领域定期开展违法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整边改,举一反三,做到令行禁止,彻底杜绝违法违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