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9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外〔1995〕68号 1995年9月19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5〕379号《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各外贸、工贸企业要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核算;要注意区别上报的外贸快报与月报中"应收出口退税"项目的不同填列要求,做到数字真实、可靠,保证企业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