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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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7月27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自然资发〔2022〕17号  2018年6月21日  施行

正文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园林局,大同市、长治市、晋城市园林中心:

  现将《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2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改革,打破行业壁垒和地区垄断,减少、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效率,服务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在全省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阶段行政审批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进行整合优化,整合优化后的一个测绘事项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测绘服务。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一次提交、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审批效率。

  (三)实施范围

  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优化测绘事项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涉及的测绘事项。按照“能合则合,应合尽合”和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结合实际将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分阶段整合优化为一个测绘事项,构建符合审批事项要求的、成果可共享的、统一的测绘服务事项。

  原则上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涉及的测绘事项按三个阶段进行整合优化。

  1.立项用地阶段。将立项用地阶段的用地审批、供地、土地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址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2.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将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的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房屋预告登记等环节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审批用图测量、规划放线测量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3.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阶段。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验收、绿地验收等环节测绘事项及不动产登记阶段的测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核定用地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绿化验收测量、房产测绘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

  项目后续阶段要充分利用前阶段形成的测绘成果,标的物范围、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直接沿用,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整合后的每个测绘服务事项应当明确测绘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测绘内容、执行技术标准、测绘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上交和归档的测绘成果的内容及要求等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一次性确定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工作,并统一出具测绘成果。

  测绘项目委托方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搭建“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做好信息共享依托全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搭建“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具备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查询、业务委托、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共享应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及信用评价等功能,实现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对“多测合一”成果的实时共享、互认和监管,为“多测合一”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获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三)培育“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市场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库资源,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名录库依法开展业务。同时要建立完善名录库准入退出机制,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测绘工作所需的测绘资质。

  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实行“多测合一”测绘项目注册测绘师终身负责制,“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省、市、县(市、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不利于市场公平开放的政策限制,打破测绘服务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对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测绘市场竞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测绘服务市场。

  (四)严格“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要求

  “多测合一”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审批、人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强化测绘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样本,严格要求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交测绘成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细化并制定本地“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测绘服务机构应保证其出具的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其提交的成果真实性负责,不得指使或串通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完善“多测合一”监管模式,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同时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评价管理,依托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等对测绘服务机构进行信用信息公示。鼓励各地依法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对“多测合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多测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扎实推进本地“多测合一”改革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调统筹推进

  各市自然资源、住建、审批、人防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多测合一”改革具体方案,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并于2022年年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多测合一”改革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扩大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不断提升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为“多测合一”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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