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7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3号 1994年6月1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重申两点,请贯彻执行。
1、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的税率多征的税款。从企业今年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但对有欠税的企业,其多征的税款则不予抵减。
2、对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企业,其多征的税款不予抵减,从今年5月1日起按13%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