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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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2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49号  1994年4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商业库存的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因此,各地补征的税款,应退还给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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