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月17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13号  1994年1月17日  执行

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7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 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 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