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25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36号  1994年7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情况反映”第一期《大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出口退税时参考。为严防骗税的发生,各地一定要严格退税审批制度,注意货物的,凡从广东深圳、潮洲、汕头等地购进并在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等有骗税嫌疑的货物,在未查清货源,价格和付款,出口情况前,暂不退税;对从其他地区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凡有骗税嫌疑的,也一定要先调查后退税。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