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现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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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4月3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现定》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34号  1994年4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省局曾以〔1993〕30号明传电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近接到国家税务总同国税发〔199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现转发各地。为了便于操作,将有关问题叫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供电局在向购买单位(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填写“金额”栏外,还应在“税额”栏内按销售额 × 17%填写销项税额。

  2、供电避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其预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3%

  3、供电局在销售电力产品时,价外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基金、电建基金等等费用,应直接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的征收率预征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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