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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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17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24号  1994年5月17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第二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之规定,因我省尚未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故暂不执行,其发放的补贴、津贴应全额征税。

  二、“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具体申报期限”规定为: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两处属于同一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后的次月七日内。

  三、“规定”第十三条 “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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