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1994年1月13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晋税明电〔1994〕5号 1994年1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电力产品如何征税问题,省局业以晋说明电〔93〕30号明传电报转发各地。《通知》中对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采取了分段征税的办法,但对供电环节销售电力产品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填写销项税额没有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明确如下:供电局在向购买单位(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填写“金额”栏外,还应在“税额”栏内按销售额×17%填写销项税额。
供电局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时,其预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