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5年4月2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商字〔2015〕95号 2015年4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划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
对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县(区、市)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重点建制镇要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本地区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的实施方案,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建立征收激励机制,提高征收率。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六、确保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财政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强化行业监管。严格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对排水户排污行为的监测力度,依法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应依照合同扣减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或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三是做好低收入保障。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七、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
各地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公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污水排放等指标;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价格、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16年底前,各市级价格、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本地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物价局、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