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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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7月29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8〕226号  2008年7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1 号)规定,经研究,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晋政办发〔2008〕61号施行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仍维持现行收费水平不变,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征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太原市、大同市每平方米2000元;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擅自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

  三、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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