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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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1月19日  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工办发〔2024〕2号  2024年1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

  《山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月18日省总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本级工会委员会审议,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杜绝无预算开支行为。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基层工会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单位行政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基层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开展职工素质提升补助,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培训工作中聘请公务员授课的,讲课费执行同级财政标准。聘请其他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其他培训或授课人员无职称的讲课费按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两年累计不超过1200元。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有明确着装要求的,可采用租赁方式或为参赛人员(含领队)购买人均不超过1000元的服装(含鞋帽)。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外聘非本单位的导演、裁判员、评委、教练、主持人、演职人员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财政相关劳务费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期间需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物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三分之二。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调减;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调减。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人员可给予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差旅费由参加人员单位负担,执行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基层工会可结合单位性质和工作实际,组织会员(可与公益合作伙伴合作)开展职工联欢会等活动,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活动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宣讲人员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支出讲课费标准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宣讲酬金。

  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展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相应单位承接。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职工(劳模)疗休养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发放观影券、演出入场券等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基层工会可组织职工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应把握就近、节约原则,并做到当日往返。鼓励各地区、各系统各行业加大对脱贫地区文旅资源宣传推介,优先安排到脱贫地区开展工会活动。活动可开支交通费、工作餐费。工作餐费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严禁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严禁超标准开支工作餐费;严禁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若不组织春秋游,按照省委省政府“积极扩大内需、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可将“山西文旅年卡”等文旅产品纳入服务职工范围,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助力职工节假日省内游及观影等活动。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应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的30%,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向会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慰问时可以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开展“六一”儿童节、“九九”重阳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子女、职工父母,可发放不超过100元的慰问品。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职工健康生活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支出标准可参照省总有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及“五小”竞赛等群众性创新活动发生的集训费、材料费、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司机之家、组织建设示范点等工作性补助奖金、评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等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职工健康生活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按相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知识技能宣教普及等,“安康杯”竞赛活动,落实全总“三个条例”加强“一会两员”队伍建设,开展以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高温高寒作业等为宗旨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和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职工(困难)帮扶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遇到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就业服务、因工伤亡、职业病突发意外以及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基层工会根据职工困难情况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标准执行省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将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到应建尽建、应纳尽纳。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可根据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送温暖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和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薪酬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工会委员、工会财务人员)可发放补贴,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总金额以留成经费的5%为限,单人补贴金额年度不得突破5000元,具体补贴金额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不得领取兼职补贴。

  基层工会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面向广大职工提供工会组建、权益维护、争议调处、困难帮扶、教育引导、人文关怀、职业发展等方面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薪资发放,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考当地社平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基层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每年可开展1 次。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15%,对获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授予优秀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工会之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给予奖金(或奖品),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及时取得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依法单独开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确保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对暂时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基层工会,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职工教育,属单位福利费、教育费支出范围,应由行政负担。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基层工会经费有结余,可弥补行政福利费、教育费不足。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晋工发〔2017〕67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全总、省总有新的规定和标准的,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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