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0年8月10日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建金管理字〔2007〕390号 2010年8月10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厅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用人单位要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用人单位需确定住房公积金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事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应予以纠正。
(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并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08年起,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七)用人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发生严重亏损并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困难情形,需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缓存,欠缴部分应予补交。
(八)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解散、撤消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日起计算。如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发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凭有效材料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归还住房贷款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凭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的余额。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离退休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销户手续。职工个人也可凭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证明及职工个人离、退休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销户手续。
(四)管理中心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
(一)各市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和居民家庭收入、住房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供的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管理中心要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建立集体审批、审贷分离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规程,要建立健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和记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贷款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资金安全。
(四)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办网点承办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五)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发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定期对受委托银行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变相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拖延贷款时限、未执行约定责任和义务以及贷款投诉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受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及时上报管委会,并向省建设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
(六)管理中心应与担保机构逐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其提留担保保证金的比例,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和风险。担保公司未按要求建立担保风险基金、不具备担保能力,或者担保行为不规范的,管理中心应依法解除担保合作协议。
(七)对贷款提供评估、担保或保险等收费性的服务机构,应由管理中心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
四、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管理水平、工作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及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实行内部授权管理,加强所辖分中心和管理部业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分中心和管理部应在授权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管理中心要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化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业务信息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管理人员身份认证等环节,实行授权管理操作;要建立应急处理保障机制,确保设备、数据和系统运行安全。
管理中心要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与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即时联网,接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的适时监控。
(三)管理中心要推行社会承诺服务制,实行一站式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要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行为规范、收取的要件清单、办理时限、咨询电话,以及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向有关机构应交纳的相关费用标准等内容;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单位和职工的举报。
五、强化行政监督,规范财务管理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帮助解决管理中心在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保证各管理中心及时解决归集、个贷、宣传、信息系统建设、风险防范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各受托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防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风险工作,对超出范围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各级银监部门和省建设厅报告。
对违反规定存贷住房公积金、明显超范围使用公积金的行为制止不力,或违规为其提供便利的,将追究承办银行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二)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统计、审计、岗位责任、档案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和控制机制,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员轮换制度。涉及重大资金调度和使用等事项,均应由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文件和会议纪要。
(三)管理中心自身的基本账户、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委托贷款账户、增值收益专户必须分别设立,不得进行合并。
(四)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可以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存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五)管理中心要按照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的比例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严格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包括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专项经费。其中,专项经费包括业务结算费用、表格印刷费、宣传费、诉讼费、上缴管理费(主要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费)、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租赁及修缮费、管理中心业务系统运行维护费。
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具体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