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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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6月1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2〕95号  2022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创新“个转企”制度,优化登记程序,推动全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实行公司制改造,有效化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规范登记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个转企),是指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将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省各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个转企登记机关。

  第五条 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是个体经济发展服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六条 个转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体工商户已经依法登记;

  (二)在转企登记前应确定原债权债务的履行方,并依法告知债权债务人;

  (三)未发生或已结清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对个转企中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化而产生的后置许可证信息应通过信息共享、变更登记方式办理,税务、银行开户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个转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做出转公司的决定并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前言中应载明公司是由个体工商户转企成立;

  (二)名称变更自主申报;

  (三)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个转企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个转企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履行方承担原个体工商户全部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六)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个转企可以延续使用原主体“字号”,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时限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个转企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登记档案与个转企后的登记档案一并存档。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个转企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个体经济发展服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个转企政策宣传,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并引导、帮助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

  第十五条 个体经济发展服务部门应当对重点扶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摸底调查和跟踪服务,切实将各项扶持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的除外)转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