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2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工商企〔1994〕517号  1994年10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晋政发〔1994〕83号《关于加强统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工商、税务、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统计注册登记工作,以形成工商、统计、税务一条龙登记服务体系,建立工商、税务和统计的联系制度。对在1994年9月30日前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搞好统计注册登记。自1994年9月30日起,凡新成立、新迁入我省的企业,以及在我省范围内跨地、市、县迁移的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持有关文件到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今后,无论是工商、税务还是统计进行各种检查时,如有三证缺一者,依法停止营业。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