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1994年8月2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营〔1994〕2号 1994年8月22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地税主管机关要按交通运输业加强管理,严格征收营业税;对个别单位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只对混合销售部分征收增值税。
二、对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工会疗养院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疗、防病、康复任务,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