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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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6月3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46号  1995年6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代扣代缴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也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从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因贫富悬殊引起的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作用的高度出发,认识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知识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观念,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明确责任 严格考核

  各地区将所有的扣缴义务人纳入管理范围,并将管户明确划分到各征收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对扣缴义务人按行业或按地区集中管理的办法。

  各征收单位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要划分到人,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税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 重点管理

  各地在按本通知的要求,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基础上,还要选择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管理。

  (一)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煤炭、铁路、电力、金融保险、外贸、出租车、个体建筑包工、个体行医、汽车摩托车修理等行业作为开展代扣代缴工作的重点,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再选择一些高收入行业纳入重点管理的范围。

  (二)对重点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证书格式见附一)的工作,必须在8月15日前完成。没有证书的按所附格式自行印制,已印制的可继续使用。

  (三)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和帮助扣缴义务人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纳税人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见附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征收单位存档,另一份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用于汇总情况,填报重点行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统计表(见附四)。

  (四)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重点行业扣缴义务人征管资料的管理工作,设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台帐(见附三)。各地根据实际.也可以在现有纳税人底册和税款征收台帐的基础上,增加有关内容,以满足代扣代缴管理的需要。具体方法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须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每季抽查面不低于25%。

  (六)扣缴义务人内部有二次分配收入行为的,扣缴义务人须采取措施、责成内部各单位向办税人员报送有领取人签名的分配名单。

  (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可暂使用“税收完税证”。

  六、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接本通知后,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落实措施。于7月31日前报省局

  附: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2、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台帐

  4、重点行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统计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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