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神—朔铁路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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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8月23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神—朔铁路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5〕26号  1995年8月23日  执行

正文

朔州市、忻州地区、保德县、河曲县、五寨县、神池县、朔城区地税局:

  关于神(木)—朔(州)铁路专用线占地缴纳耕地占税问题,根据有关地市县反映的情况和现行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部门、企业铁路专用线不在免税之列。华能精煤公司修建的神--朔铁路属企业生产经营自用,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原神—河地方铁路转让给华能精煤公司的部分除外。

  二、施工企业的工棚、料场、取土场(包括道路占地)等临时占用耕地,应按临时占地的有关规定征税。即:占用一年以内的免征,二年以上二年以内减半征收,占用二年以上的从第三年起全额征收。

  三、关于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对铁路线路、施工企业临时占地和因修建铁路引起的搬迁占地,应本着“谁征(占)地,谁纳税”的原则,由办理征(占)用地手续的单位负责缴纳税款。

  四、各有关县(区)接本通知后,要认真勘查核实地类,按实际占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积极组织税款征收入库。对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实际已经占用耕地的,要按实际占用面积据实征收。对拖欠税款屡催不缴的,要严格加收滞纳金,并通知银行依法扣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者,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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